就醫指引

病患需知

病患需知


病人及家屬配合事項

  1. 您入院後如要暫時離開病房,請通知主責護士以免影響治療,欲外出離院者請先徵得主治醫師同意填寫請假單,向護理站辦理請假手續,若您是健保身份住院,依規定(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六條)晚間不得外宿。如請假逾期未歸超過4小時或未經請假即離院外宿者,本院得視為自動出院。

  2. 本院為維護安全及病人權益,訂有門禁管制時間,自晚間21點30分至次日早上06點;晚間21點分會全院廣播說明門禁管制開始,訪客請在晚間21點30分前離院。

  3. 出院當天最晚請於中午12點以前離開病房,如須等候可至一樓大廳座位區。

  4. 請您配合維護病房安寧,勿大聲喧囂,以免影響其他病人休息。

  5. 本院全面禁煙、禁嚼檳榔及於指定區域內禁止使用手機。

  6. 為維護病房安全,任何人不得在病房、浴室、洗手台上烹煮食物,並不得使用未經本院許可之電器用品或其他危險物品。

  7. 為確保病人安全,病房內插座為緊急醫療用電,請勿使用私人電器用品,如: 電暖爐、電磁爐、電鍋、微波爐…等,經勸告3次以上,將強制病患出院以維護其他人的安全。

  8. 為維護您財物安全,請避免攜帶貴重物品入院。

  9. 禁止攜帶寵物、危險物品及法定違禁品入院。

  10. 請您將病情、旅遊史及藥物過敏病史,請詳實告知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,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服務。

  11. 請您配合醫護人員進行醫療計劃,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畫,請將原因告知醫護人員,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。

  12. 住院期間如果您有使用非本院提供之藥品,應即告知醫護人員。

  13. 為維護您的權益與健康,請拒絕任何推銷之物品及醫療用品,如有人推銷請告知 護理站。

辦理出院手續




  1. 出院手續 - 護理站人員會通知您辦理出院手續,請交回陪客證給警衛人員;當您至櫃檯繳費取得收據,及完成出院手續。

  2. 您可以依您的自由意願隨時申請出院。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宜出院,您仍要求出院,依醫療法規定,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「住院病人自動出院志願書」後,辦理出院手續。

  3. 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,本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。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,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,繼續接受照護。

  4. 按醫療法第 75 條第 3 項規定,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,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。若執意留院者,須經診治醫師同意,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健保不予給付繼續住院費用,改以自費身分負擔全部醫療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