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醫指引

病人自主權利法 專區

病人自主權利法 專區


【病人自主權利法】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,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,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,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;從立法宗旨來看,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、善終權益,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,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,進而擴及家庭、社會性的權益。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,衛生福利部並發布「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」及「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」等配套法規,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,包括末期病人、不可逆轉昏迷、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、其他等五類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之臨床診斷標準,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,衛福部亦同時發布「預立醫療決定書」格式,具完全行為能力者,可以透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,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。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選擇與決定權,同時確保病人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善終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(Advance care planning,ACP),與醫療團隊討論一旦自身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,抑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,此即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d decision,AD)。

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,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;也讓病人、家屬、醫療團隊三方在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過程中,了解病人對生死大事的想法與價值觀,並因為將決定權交還給病人,降低家屬面對病人離世時的決策壓力,進而因尊重和支持病人的決定,體認到自己是實現病人善終願望的幫助者。





附件下載:

1.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官網-有更詳細的解說!!

2.什麼是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(Q&A詳請請點我)

3.預立醫療決定書

4.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條文-正式

5.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條文-正式






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官網
圖片來源:台灣安寧照顧基金會官網